公告

2022年02月22日 西部法制报

  陕西山禾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在洪与被告陕西山禾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昆明路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1)陕0113民催13号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山西弘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票据号码为3100005124354979,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山西弘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1)陕0113民催1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票据有权请求支付。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1)陕0113民催14号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山西弘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票据号码为3100005124354980,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山西弘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21年2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1)陕0113民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票据有权请求支付。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普惠康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王秀芹诉被告西安普惠康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13民初20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鱼跃路与富源四路十字西北角)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鱼跃路与富源四路十字西北角)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祥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张才胜:原告陕西奥翔天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祥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张才胜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漳浒寨街道办事处四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1)陕0104民初12201号

  赵健凯:本院受理原告郝呈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4民初12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董丽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董军龙: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4民初100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大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21)陕0114民初2197号

  陕西西飞中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娟娟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14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刘维清:本院受理原告梅荣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与被告王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2)陕0602民初6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速裁庭第十六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声明

  本人裴晓玲于2007年全款购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东门外星火村房屋一套,房号G1109,面积107.65平方米。2010年办理入住手续。2017年房屋主管部门经核实情况后,书面证明上述房屋拆迁时出现原房主晁保英的姓名,属历史遗留问题,同意办理房产证时办理到裴晓玲名下。现本人裴晓玲已居住该房屋多年,无任何纠纷,晁保英已故多年,也无任何合法继承人出现。本人近期将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更名申请,请有异议的第三方尽快与本人联系,若上述内容期满七日内无任何异议,该声明真实有效。特此声明!

  2022年2月22日

  公示

  为更好地履行我公司(中煤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义务,经公司财务部门梳理仍有欠付部分应付款项,先通过公告途径告知各位债权人。请各位债权人在该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本人或公司有效证件,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已付款明细等相关资料前往我公司进行账务核对。过期仍未前来办理相关账务核对的,我公司有权采用相应的账户处理。特此通告。  

  附:应付账款人名单 

  1.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西安铭辰建材有限公司3.西安润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4.陕西立玉劳务有限公司—明庭位5.陕西秦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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