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鸯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拥有庞大粉丝群体的网络平台账号也显现出经济价值,于是就有了员工因工作需要注册网络平台账号进行营销宣传的情形。而有些单位员工为了获取更大权限或其他考虑,会以个人名义在网络平台进行实名认证,但在离职时往往会因为网络平台账号的归属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那么在员工离职时,单位可以要求员工交付个人网络平台账号吗?
■ 案 情
小周应聘到某网络公司从事课程推广工作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周离职时,所有由小周所做或保管的有关公司工作内容的笔录、文件、物品以及工作时的相关工具,如自媒体账号等均需交于公司。
因为要通过网络推广,小周用自己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并按照公司的安排制作文案和短视频,经领导审核后,在个人账号上发布。在公司工作两年后,小周的个人账号粉丝量达到几十万。后来小周辞职,公司要求小周交付个人账号。小周认为个人账号是用其手机号注册的,应当归其所有,而且关注账号的粉丝都是其辛苦争取来的,好多还是其现实生活中的亲朋好友,转交给公司可能会给其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小周表示如果公司同意,可以将涉及公司的短视频删除,但不同意交付个人账号。
■ 审 理
某网络公司与小周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小周返还账号。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双方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于是,某网络公司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为案涉网络平台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网络平台账号交接手续。
■ 法 官 说 法
西安中院行政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冯旭鹏表示,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用人单位安排下从事的劳动所形成的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本案中,某网络公司与小周在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时,因是否要交还网络平台账号产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某网络公司与小周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小周离职时,所有由其所做或保管的有关工具,包括自媒体运营账号均需即时交予公司。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遵循。小周作为新媒体运营人员,入职后注册的网络平台账号虽然是通过个人手机号注册的,但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所发布的视频均是小周在提供劳动时,按照公司要求而制作、发布的。该网络平台账号用于工作用途,所产生的商誉和商业机会均归某网络公司所享有,小周具有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小周离职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而继续使用该网络平台账号,可能导致某网络公司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妨碍了某网络公司对该账号享有的财产性权益。所以,某网络公司要求小周交还网络平台账号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小周为避免将个人手机号注册的网络平台账号转给他人后,给个人带来的不可控风险,可以按照公司的要求解绑手机号及个人身份信息后再予交付。
自媒体账号使用权归属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不同的案件事实中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对于自媒体账号的归属,建议员工与公司之间就账号权属、运营管理权利、合同结束后账号的交接和权属等细节提前进行约定,尽量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另外,在注册申请自媒体账号时,要仔细研究各平台的相关协议、注册的手续与信息,以提前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