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建设助推基层社会治理

2025年03月11日 西部法治报

  赵婧

  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的源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注重家庭建设尤为重要。

  家庭矛盾呈现扩大化、对立化特点

  当前,家事纠纷呈现出的矛盾激烈化、对立化多是由于家庭观念差异、共识欠缺。如婚恋纠纷中多强调己方观点、对方错误,都只站在己方家庭视角去评判对方的言行,当对方不符合己方要求时会强烈指正或攻击,对立严重。再比如抚养纠纷,男女双方多以自身经历为样板去刻画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模板,要求未成年子女按照单方设定去成长,双方都以“为孩子好的”名义用己方标准去调整未成年子女及配偶的言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话语权的争夺成为婚姻解体的导火索,在各自父母参与的情形里,争得话语权的一方多带着孩子回归自己父母家庭,复制己方家庭教育。这种观念冲突引发的婚姻冲突,以退回原生家庭、固守己方家庭习惯为结局的离婚现象越发普遍的根本原因在于如何经营婚姻、维护家庭的共识欠缺。

  家庭矛盾扩大化、对立化成因分析

  从家事实务来看,现今家庭矛盾扩大化、对立化除了观念差异、共识欠缺等直观诱因外,本质原因在于社会发展与群众需求及我国家庭传统错位,至少可从以下三点寻迹。

  家庭认同和归属缺失。自上世纪80年代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的家庭结构呈现倒三角式,代际传承人员递减,家庭结构越发单一。当一个家庭里的人员数量有限时,行为、价值、标准的参照就越发有限,己方标准极易成为唯一、绝对标准。独生子女一代步入婚姻后,面对习惯、思维冲突时,为了强调自身的主体性和家庭角色,多以己方标准去纠正、改变或调教对方,这种思维在日常生活中会演化为各种细节冲突,比如子女冠姓、家务承担、过节回谁家等,双方的情感体验、身份认同、家庭归属在反复较量、拉扯中会逐渐被削弱。

  信息茧房,价值多元,共识缺位。改革开放至今的40余年里,个体及其家庭都在尽可能抓住机遇创造生活,在个体路径里,价值观、世界观逐渐呈现特定性,在特定路径和交际圈层里,价值共识越发小众、多元。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到来,算法的精准定位进一步固化个体价值、社群共识,观念冲突逐渐演变为论证己方的正确性和正当性,以对立和相互攻讦为主。

  纠纷解决机制单一,诉争成为普遍选择。随着法治化建设的深入,依法维权逐步成为常识,“不行去法院”已成为一种普遍言论。私力救济在冲突中缺位,导致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越发渴求,希望借诉讼来维护己方观点和感受,但因为认知固化、信息固化,多数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的解读也多仅从己方标准和位置出发,把个体在婚姻家庭中的诉求全部付诸诉讼,难容客观、中立视角和解释,诉争结果不全如己意时,矛盾指向所有相关方,引发极端对立。

  从基层治理视角来看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细节

  从当下的家庭纠纷形态及我国的家庭结构来看,要维护家庭稳定和传承至少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通过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构建家庭共识,将中华传统、现代文明、法律常识共同融入当代家庭文明建设。家庭家教家风的落脚点在于家庭共识的构建和传承。具体而言,一个家庭想要以什么形式来维系,想要以什么样的氛围来生活,想要以什么样的形象来立足,想要以什么样的精神来传承,想要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延续等都是家庭家教家风的具象化、生活化阐释,在家庭经营中从关系视角又可以解读为“个体品行、身份责任、关系规则”。如果在这些具象化、生活化的细节层面能够形成普遍认识,那从一个家庭传递至一个亲族乃至所在的村落、社区,共识构建不言而喻。在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活动时,还需兼顾我国传统文化、伦理、现代文明及法律常识,只有情、理、法有效融合的共识,才可能会被群众普遍接受、认可并愿意共同维护。

  借助基层治理开展多形式的居(村)民活动,增强社群归属感和融入感。在基层自治中,“让村(社区)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推动群众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促进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系主要目标,基层社会网格化管理已成为常态,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自治形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逐渐显现积极价值和正面影响,通过此类自治形式充分调动村(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公益服务的积极性、能动性,从而实现基层有序自我管理和服务,已被验证。结合基层自治的有效经验,进一步拓宽自治形式,丰富村(居)民活动内容,通过小事、难事、群众身边事等相关自治事项的公共议事来增强村(居)民对所在村(社区)的融入感和归属感,通过家事、公事协治、共治来促进共识形成。

  拓展家事纠纷解决渠道,将公理、情理融入家理。当下家事矛盾扩大化、对立化的一大主因是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单一,因为家事纠纷中当事人的经济、情感、身份、人格、安全等复合利益诉求很难在单一审判程序中得到回应和满足,尤其是情感、身份类诉求,解决的核心在于通过不同身份视角来解释争议、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因此,在基层自治中拓展家事矛盾化解渠道,可以作为化解当下家事矛盾的尝试措施,通过妇女议事、村民议事等公共议事机制,帮助当事人梳理家庭争议、化解矛盾,通过婚姻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纠纷化解机制,将“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的家庭文明观融入群众生活,将公理、情理融入家理,通过家事矛盾的化解,来促成区域家庭家教家风共识的构建。

  将家事审判与基层治理有效联动,通过家庭教育服务将家庭教育融入基层治理日常。家庭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家事审判如是。家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离不开基层自治组织的协助与支持,将家事审判与基层治理有效联合,也可作为化解当下家庭矛盾的尝试措施之一。具体可从三个层面着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家事审判中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难点、痛点案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家庭教育指导,联动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政府保护;通过对未成年人的联动保护,普及家庭教育和家庭建设基本常识,推动片区家庭家教家风共识的形成和维护。

  作者单位: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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