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钰凤 周倩
家庭和睦乃国家安定之基,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治理的关键议题。我国居民资产以房产等重资产为核心,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成普遍现象。夫妻感情破裂时,房产归属与分割极易引发纠纷,破坏家庭和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八条明确了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及补偿规则,兼顾各方利益,为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提供法律依据,有效减少家庭矛盾,维系家庭和谐,助力社会稳定发展。
突破赠与思维 引领出资判定向婚姻家庭内核回归
《解释(二)》第八条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实现了对传统赠与思维的重大突破。以往在处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引发的离婚财产纠纷时,法律适用依赖赠与合同框架,陷入“赠与”或“借款”性质认定的二元困境,以及“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复杂辨析。这不仅使司法实践陷入繁琐的证据审查和逻辑推理,还因规则的模糊性引发大量争议和纠纷,难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解释(二)》第八条以创新性的立法思维,摒弃了传统赠与合同框架的束缚,回归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和原则,聚焦离婚争议中房产归属和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具体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当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时,法院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上述相同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该条规定消除了因出资性质认定模糊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父母出资通常蕴含对子女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预期,该条将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化,不仅保护了父母对于出资的合理预期,规避出资性质认定不同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引导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实际付出与贡献,使财产分割更能体现婚姻关系的实质公平。
侧重出资来源 尊重父母出资初衷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房产登记状况较为复杂,仅依赖房产登记难以解决房产归属。当子女婚龄较短面临离婚时,极易造成分配不公,致使父母出资购房的初衷无法实现;若过度重视房产登记,会引导人们形成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只要“房上有名”即可“高枕无忧”,进而导致部分人不再重视对家庭的付出,这显然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倡导的“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理念背道而驰。
《解释(二)》第八条针对此问题做出创新规定,明确将出资来源作为离婚财产分割中房产归属判定的关键要素,有效解决出资来源与产权登记不一致的问题。具体而言,当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由全额出资方的子女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归属不仅仅与房产登记状况挂钩;当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时,根据“出资比例+综合因素”的双轨制规则来确定房产归属。第八条通过充分考量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实际情况,更加明确离婚纠纷中参考出资来认定房产归属的法律规则,既遵循了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愿与家庭财产流转的内在逻辑,又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伦理性与特殊性,注重婚姻关系中动态利益的平衡,为婚姻共同体的和谐稳定筑牢法律保障。
关注实际贡献 实现动态利益平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解释(二)》第八条对此进行细化解释,基于保护婚姻家庭团体性与伦理性的目的,在考虑出资来源的基础上,将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产市场价格”多个要素纳入到财产分割的考量范畴,充分关注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实际贡献,为实现公平公正的财产分割提供有力支撑。
其一,综合考量夫妻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具体而言,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是否有共同住所、共同承担家务及负担生活费用情况,共同赡养老人情况、子女数量与抚育子女情况等,这些均应作为衡量的重要因素。持续投入较多的一方,其付出应当得到肯定和财产上的补偿。其二,充分考虑离婚过错。无过错方在婚姻中可能因对方的过错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情感创伤和经济损失。在判定房屋归属和确定补偿数额时,需倾斜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其三,全面评估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既涵盖经济层面的价值创造,也关注非经济层面的操持家务、支持对方事业发展等。经综合评估,对贡献较大的一方在房产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其四,充分考虑房屋市场价格波动对双方利益的影响。双方在房产增值时合理分享收益,在房产贬值时共同承担损失,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这些因素与出资来源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构建起了一套房产分配及补偿体系,引导夫妻相互忠诚关爱,主动为家庭幸福稳定贡献力量,树立家庭生活新风尚。
《解释(二)》第八条在处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充分考量我国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当下婚姻家庭的现实状况,精准把握父母出资行为的特殊目的。其不仅实现了对父母、子女及配偶三方权益的有效平衡与保护,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贡献了重要力量。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