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钢 张曼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李程(化名)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后满意致谢。
案情
李程在某电力公司主要从事电焊工作,与公司约定每日工资为200元。2024年,李程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李程与某电力公司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将某电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争议
李程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且受伤后自己短时间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后续治疗及生活开支压力较大,希望尽快获得赔偿。
某电力公司认为,李程是因操作不当受伤,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费用。
审理
案件受理后,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开展背对背调解。一方面,承办法官告知被告公司,其作为接受劳务方,是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具有保障劳务者安全的义务,被告公司对李程受伤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安抚原告李程情绪,对其索要合理赔偿表示支持,并通过讲解使其认识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在脚手架上作业的危险性,其在工作时未能小心谨慎作业,致不慎坠落摔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针对双方有争议的赔偿事项,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双方释明雇主责任、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同时从情理角度分析李程的实际困难,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近10万元。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接受劳务一方来讲,应当保障工作环境、操作方法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务工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为劳务人员投保相应的意外保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增强预见风险的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