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金不具备担保性质

2025年06月21日 西部法治报

  张娜 李煜

  日常生活中,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为吸引消费者购房,会推出类似“交20万抵24万、交30万抵36万”等广告。若消费者交付认筹金后未签订购房合同,这笔钱能否顺利退还呢?6月18日,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商品房认购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 情

  2022年6月,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某房屋认筹协议。协议约定,客户自愿交20万元作为优惠登记金,抵24万元购房款,协议作为购房的意向凭证,优惠款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冲抵,如客户在开发商通知的开盘时间未成功选房,协议自动失效,客户可在开盘后1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开发商指定地点办理退款手续,所退款项30日内退还给认筹客户。协议签订后,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20万元,后因原告未成功选房,被告未退还认筹金,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山阳县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认筹金20万元。

  审 理

  案件受理后,经梳理案情,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尽快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及时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联系,释明认筹金、意向金仅是买方为表示购买意愿而支付的金钱,不同于定金,更不是购房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在正式交易达成前,交款方可要求退还。在承办法官不懈努力下,被告最终同意退还原告20万元认筹金并当场兑付。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认筹金是开发商在销售之前让购房者缴纳的“诚意金”,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在没有签订任何条款的情况下,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需如数退还认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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