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智贤: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堂与被告高智贤、余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802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赵会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宝鸡市容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3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王华(身份证号码612731197XXXXX0817):本院受理原告方瑞诉你(2021)陕0802民初26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张建权: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建权、付明明、李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贺凡琴: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侯宗羲、贺凡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曹虎、朱俊梅、赵世林: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虎、朱俊梅、赵世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802民初276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021)陕0802民初6522号
方燕、窦随全、钟治民: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燕、窦随全、钟治民、方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审判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审判庭(航宇路街道办事处二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021)陕0302民初4429号
李四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1)陕0302民初4425号
马雅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1)陕0302民初4440号
齐珊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1)陕0302民初4433号
赵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1)陕0302民初4431号
齐新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1)陕0302民初4436号
刘成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贺文科、闫秀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被告贺斌科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5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三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贺斌科、贺文科、闫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8970.98元及利息;三、确认原告有权对被告贺斌科位于国贸都市花园3#-1-1202号房屋在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债务优先受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折薇军:本院受理原告董王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629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由被告折薇军给付原告董王力欠款116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从2017年3月17日计至款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土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蔡沛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双拥大道支行与被告蔡沛沛、陈澜、杨小蝶、范晓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602民初215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陈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双拥大道支行与被告蔡沛沛、陈澜、杨小蝶、范晓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602民初215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何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双拥大道支行与被告何杰、景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602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白小峰、冯晓虎:本院受理原告高小毛诉被告白小峰、冯晓虎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陕0623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张林:本院受理原告王超诉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40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任世德: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6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2021)陕0404民初1861号
邹朋朋: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狄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司法公开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汉新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田凤红(住宝鸡市凤翔区彪角镇沈家坡村2组47号):本院受理(2021)陕0322民初13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诉被告田凤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田凤红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借款5万元,利息152.25元,并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日起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至结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2021)陕0112民初4514号
陕西亨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瑜:本院审理原告魏立诉你们与霍旭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陕0112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陕西东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委于2021年7月25日受理梁安与陕西东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选定仲裁员通知书、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本委指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地址:陕西省汉中市风景路东段市建筑学会院内,电话:0916-2626403。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汉中仲裁委员会
咸阳朝阳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李娟娟、李靖军两户与你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案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等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如在法定期限内未选定仲裁员,本会将依法指定。在答辩期满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并定于组庭后的第10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咸阳仲裁委员会
咸阳丰利达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曹百林、马焕风: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咸仲裁字[2019]第41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咸阳仲裁委员会
西安达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2021年7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清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西咸新区卓富盛安商贸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西安达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林实业”)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陕01强清27号《关于指定西安达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指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清算组,现就清算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达林实业有关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达林实业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三、达林实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四、债权申报方式及清算组联络方式:
联系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新建国大厦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308室;
联系人:李丹、张可;
联系电话:15091676700,17829103466;
邮箱:420127335@qq.com、
903951489@qq.com。
特此公告!
西安达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