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就是否对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本报讯(王延峰 安静茹)11月30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盗伐林木案件过程中,将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相结合,督促2名犯罪嫌疑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艾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5月20日,白某(已起诉)伙同艾某在宜川县交里乡南岭村被害人马某承包的林地里盗伐刺槐树42棵,截锯为5米长的刺槐原木49根,将48根以每根50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李某、张某用于搭建苹果园防雹网,剩余1根返还被害人马某。5月27日,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白某、艾某盗伐的42棵刺槐树材积为1.287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5746立方米。经宜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人盗伐的42棵刺槐原木价值2400元。
案发后,白某、艾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移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虽是一起简单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但“案小事大”,绝不能一诉了之,便委托宜川县林业局对该案进行生态损害评估。宜川县林业局立即派员进行调查,并拿出生态损害评估报告及修复方案。检察官邀请县林业局及交里林业站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协商修复方式,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犯罪嫌疑人支付相关费用,由交里林业站代为完成修复。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艾某属于自首,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遂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就是否对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听取听证员意见。听证会上,参会人员依次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出拟不起诉决定。
此案在办理中,宜川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切实践行“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保护原则,助推生态环境修复,实现了办案效果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