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张世强)6月2日,澄城县人民法院宣判该院首起袭警案,对被告人何某某以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和本村村民梁某某在自家院中喝酒,因琐事发生争吵,何某某对梁某某进行殴打,后何某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出警,两名民警口头传唤何某某至派出所醒酒并接受调查,在将其从家中带离的过程中,何某某采用言语辱骂、手抡、脚踢、撕咬等反抗方式想要挣脱民警控制。在此过程中,一名民警被抡倒、另一名民警被踢、警车车门被踢。诉讼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已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澄城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采用手抡、脚踢等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具有权威性,不可侵犯。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藐视法律、挑衅警察权威、暴力袭警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