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张倩)8月28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存款合同纠纷案。
徐某某与梁某夫妻二人育有一女徐某,徐某成年后一直对父母照顾有加。2022年12月,徐某某因病去世。徐某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但因材料不全公证处不予公证,且其未持有徐某某在某银行三原县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徐某在得知其父的抚恤金已发放至其父在该银行的账户后,到该银行要求取出。该银行以无法确认徐某的继承人身份为由予以拒绝。徐某无奈之下将该银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徐某某在被告处开户并存款,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有向徐某某兑付本息的义务。现徐某某已死亡,其基于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并行使。原告为徐某某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将账户内的存款及利息取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银行三原县支行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徐某某账户中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徐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