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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4日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催收公告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下列债务人、担保人发布债权催收公告:

  一、请公告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我行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致营业执照变更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债务继受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二、本公告所示债务人如在2024年4月30日前不能还款或商谈还款事宜,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将债务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如对贷款数额、担保方式、时效问题等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有关证据向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十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联系电话: 0911-8206762

  特此公告

  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