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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4日
公告

  张星星、李磊: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星星、李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独任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朱光祥、高飞: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光祥、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独任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秦明泰: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明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独任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马江: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独任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肖子苗:本院受理原告曹建平与被告肖子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陕0802民初20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巴拉素法庭(巴拉素镇)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薛玪玪、吴永环:本院受理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2023)陕0603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李同伟:本院受理原告宋文娟、王辉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陕030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宋文娟与被告李同伟2023年 4月9日签订的《陕西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于2024年2月20日解除。二、被告李同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宋文娟装修款3.5万元。三、被告李同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文娟违约金6300元。 四、 被告李同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文娟租房损失3600元。五、驳回原告王辉对被告李同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同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2023)陕0802民初5992号

  蒋利金:本院审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柱、冯宝龙、蒋利金、西安和硕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2023)陕0802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雷柱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车架号为LJ18R4D9XL3316531 的租赁车辆损失金额192604.26 元、违约金1926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雷柱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涉两台牵引车全部租金762223.43 元、违约金7622元。三、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西安和硕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名下的案涉两台牵引车(车架号分别为LJ18R4D92M3301393、LJ18R4D9XL3316416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冯宝龙、蒋利金对被告雷柱应承担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赵鹏、胡妮 :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新兴路支行与被申请人赵鹏、胡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咸仲裁字【2023】第154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咸阳仲裁委员会

  (2023)西仲字第804号

  钟国强:本会受理陕西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参加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时间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

  (2023)西仲字第4101号

  杨军华:本会受理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你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参加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

  (2023)西仲字第4277号

  西安匠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会受理西安新东方斯林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参加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

  张亮:本会受理杨莉与你方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西仲字(2023)第1396号案件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

  西安匠心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会受理西安新东方斯林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西仲字(2023)第3645号案件参加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安仲裁委员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

  朱春强:本会受理你方与张招根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西仲字(2023)第253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西安仲裁委员会 

  西安翔宇不动产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张博涵与你方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西仲字(2023)第4376号案件参加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安仲裁委员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

  吴江中菱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会受理陕西蒙迪恩工贸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西仲字(2023)第4530号案件参加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安仲裁委员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

  黄少刚:本会受理西安龙发实业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西仲字(2022)第1560号案件参加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时间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在西安仲裁委员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

  (2023)西仲字第1879号

  陕西金昱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会受理陕西佳诺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西仲裁字(2023)第187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西安仲裁委员会

  西安际华置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陈文波、侯鑫与你方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西仲字(2022)第568号参加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时间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

  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会受理高飞与你方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西仲裁字(2023)第428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西安仲裁委员会

  西安市灞桥区烟草专卖局拟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公告

  下列单位或个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停业手续,现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对以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拟收回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请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前来我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手续的,我局将依法依规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号610111134334,西安市灞桥区一同便利店。许可证号610111132363,西安市灞挢区优胜网超市 。许可证号610111126002,西安市灞桥区明珠日用品商店。许可证号610111134602,西安市灞桥区福进便利店。许可证号610111131089,西安市灞桥区永康商店。许可证号610111133426,西安市灞桥区齐呈程手机配件经销处。许可证610111133892,西安国际港务区妍妞烟酒零售店。许可证号610111132000,西安国际港务区轩赫便利店。特此公告。

  公  告

  陕西宝隆铝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持有人、清算义务人:2024年1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陕西宝隆铝业有限公司(下称“宝隆铝业公司”)强制清算案,并指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成立宝隆铝业公司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一、宝隆铝业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申报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6楼,联系人:时杨(19829689196)】,逾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二、宝隆铝业公司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三、宝隆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清算义务人应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移交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等资料。怠于履行导致无法清算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陕西宝隆铝业有限公司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