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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5日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4月24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了8件典型案例,涉及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刑事犯罪,地理标志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等知识产权领域。

  一 秦某甲、秦某乙侵犯著作权案

  2020年3月,秦某乙与秦某甲商议运营盗版小说网站相关事宜,约定秦某甲提供宽带支持,秦某乙负责搭建某小说网站,并从其他网络小说平台采集文字作品,复制发布在该网站上。经鉴定,秦某甲、秦某乙搭建的某小说网站中的小说,与权利人某甄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似率大于等于70%的作品数量为522部。

  2023年3月3日,公安碑林分局以秦某甲、秦某乙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3月11日,碑林区检察院对秦某甲、秦某乙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秦某甲、秦某乙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秦某甲、秦某乙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判决已生效。

  二 应某麒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应某麒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网上购买了《神泣》游戏服务端及客户端程序,租用服务器运营该游戏,先后命名为《冰火神泣》《赤焰神泣》,并将其个人微信及支付宝账户作为游戏充值账户。经鉴定,应某麒运营的游戏与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神泣》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某麒非法经营数额23万余元。

  2023年4月28日,经该公司报案,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应某麒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并邀请计算机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2024年4月12日,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应某麒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三 邱某灯、杨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邱某灯、杨某某通过周某瑞、杨某勃定制多家烟草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品牌侵权卷烟礼盒。邱某灯、杨某某囤积大量卷烟和侵权卷烟礼盒,雇人拆解原装卷烟组装至不同类型的侵权卷烟礼盒中,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礼盒卷烟及空卷烟礼盒广告,并向全国多地经营烟酒店的客户进行销售。经鉴定,涉案卷烟礼盒上印制的标识与多个注册商标相同,属于伪造行为。邱某灯、杨某某非法制造并销售侵权卷烟礼盒金额共16万元。

  2021年3月,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基地产业分局以邱某灯、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2024年4月,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灯、杨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3年又6个月不等,分别并处15万、10万元罚金。

  四 何某伟、原某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7年至2023年9月,被告人何某伟、原某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余某圈、陈某处大量购进知名品牌白酒空瓶等包材,将低档白酒勾兑后灌入购买的知名品牌白酒瓶内,后将假冒白酒销售至陕西、河南等地。2022年9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104箱假冒白酒。经查证,上述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共346万余元。其中,余某圈、陈某销售白酒包材800余件,销售金额共124万余元。

  2022年9月17日,澄城县公安局以何某伟、原某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澄城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何某伟、原某成、余某圈、陈某等7人1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 李某银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年3月初,李某银通过网络购买标有“SOR”商标及相关数据的金属铭牌、纸质吊牌,并以重新更换铭牌、吊牌的方式对自己收购的31个开关进行改造。2021年3月3日,李某银将改造后的31个开关销售给西安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6万余元。西安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又将上述31个开关以7万余元转手出售给陕西某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4月,陕西某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18万余元将该批开关出售至商洛电厂。经鉴定,涉案31个开关均系假冒“SOR”商标的商品。

  2021年12月,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分局对李某银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2023年6月,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六 “泾阳茯砖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案

  2023年4月,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地理标志的监管主体职责不清和品牌建设滞后的问题。本地的43家茯砖茶企业中,仅有17家经过申请获得了地理标志的核准使用。一些茶企未经申报核准而使用,监管部门既未对其进行法律风险提示,也未积极引导其按程序申请。

  2023年4月23日,检察机关分别向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泾阳茯砖茶发展服务中心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注册、管理工作;建议泾阳茯砖茶发展服务中心、泾阳县茯茶协会积极作为,加强行业自律。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多次深入泾阳茯砖茶发展服务中心座谈了解跟进工作进展情况,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县政府制定完善《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七 “耀州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检察保护案

  2023年初,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办案线索。经查,2017年以来,“耀州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处于注册人注销状态,目前面临期限届满无主体申请续展的风险。耀州区原工商管理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耀州区原质量监督局负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职责。机构改革后,两部门职能并入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检察机关邀请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业协会和陶瓷企业等部门就地理标志推广使用情况进行座谈。铜川市检察院向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使用“耀州瓷”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积极争取市政府支持;尽快确认新的商标管理机构,指导新的商标管理机构做好“耀州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续展工作;督促陶瓷企业经营者按照相应标准、管理规范开展生产经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培育耀州瓷品牌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八 中医药领域老字号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年初,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宝鸡高新区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药店招牌上使用“北京同仁堂高新专营店”标识。同年5月,渭滨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年5月18日,渭滨区检察院向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对宝鸡某医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2023年5月22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后认为,检察建议反映涉事药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的情况属实,涉事药店的行为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所售中药为北京同仁堂所提供的错误认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年9月,宝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印有“同仁堂”标识及“北京同仁堂宝鸡高新专营店”等字样的煎药卡、包装纸等;罚款9万元。

  本报记者 高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