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未拴绳被车撞,司机赔钱主人担责

2024年05月23日 西部法制报

  巩明云  李煜

  日前,丹凤县人民法院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标准,审理一起宠物被撞纠纷案,依法判决宠物主人与司机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宠物主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3日晚,小苏携带宠物狗自驾回家。到家门口后,小苏在车内整理物品时,宠物狗在无人牵引情况下,在道路上随意奔跑。小王驾车经过时,发现有犬只横穿道路,但未降低车速,继而撞上小苏的宠物狗,致使宠物狗受伤。小苏将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后,起诉小王与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2.9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苏对宠物狗具有合法财产所有权,其作为宠物狗主人,未给宠物狗拴绳,以至于宠物狗在道路上随意奔跑,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王驾车行驶中发现有犬只横穿道路,但未降低车速,操作不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小王、小苏分别按20%、80%的比例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救治宠物狗的费用为必要费用,属于合理损失,法院认定小苏的经济损失为治疗费1.4万余元,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2000元,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替代赔偿小王应承担的2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小苏支付4529.84元,并驳回小苏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丹凤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侯凤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动物作为生活中的陪伴成为很多人的选择。车辆与宠物之间发生的事故日渐增多,结合本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宠物狗主人对宠物狗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车辆与宠物狗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伤亡,致使财产权利人财产受损,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定,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处理。

  其次,饲养宠物狗应当符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宠物狗主人应该办理相关证件证明财产权归属及市场价值。未办养犬证的,应提交购买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由成年人牵领。宠物狗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饲养者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因导致,饲养者就应承担事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的原因,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宠物主人和驾驶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确定最终的责任比例。

  第四,因宠物狗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宠物狗死亡的价值,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于宠物狗的价值,如无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可由鉴定结论确定。另外,因宠物狗与主人之间有密切的情感联系,对宠物狗主人而言,宠物狗受伤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财产受损,在赔偿时应与一般财物受损的赔偿相区别,不能仅以宠物狗本身的价值为上限。因宠物狗受伤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如不存在不合理或畸高的情况,应属于合理损失。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饲养费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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