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虎 通讯员 孙翌洋
“随着网络货运平台的日益普及,物流交易线上化已成常态,一些不法分子也将目光投向这一领域。”9月5日,承办检察官刘琪介绍说,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5000元。
时间回溯到2024年4月,宝鸡某公司有一项特殊的货运需求——将12辆废旧火车皮从榆林市靖边县运往山西省侯马市。为便捷交易,该公司通过某网络货运平台发布了这则订单,却不知这则信息已被伺机作案的杨某甲、杨某乙锁定。
此前,杨某甲已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该网络货运平台的实名认证账号及多个微信账号,为实施诈骗做好了“工具准备”。锁定目标后,二人迅速展开分工:杨某甲率先以“司机”身份在平台接单,成为宝鸡某公司名义上的货运合作方;随后,他将订单信息稍作修改,重新发布到平台,寻找真正的“跑腿司机”。很快,司机张某被这则看似正常的货运信息吸引,与对方取得联系。
此时,杨某乙开始上演“双面戏码”:一方面,他以“司机”身份与宝鸡某公司对接,精准确认装货时间、地点等细节,让货主对“运输流程”深信不疑;另一方面,他又伪装成“货主”,将从宝鸡某公司获取的装货信息同步告知司机张某,指引其前往榆林市靖边县装货。整个过程中,真正的货主宝鸡某公司与真正的司机张某从未直接沟通,所有信息都通过杨某乙“一手传递”,一场骗局在信息差的掩护下悄然推进。
被蒙在鼓里的张某按照“货主”杨某乙的指示,顺利完成装货。但他不知道的是,自己接到的“运输指令”早已被篡改——本应驶向山西侯马的货车,最终被指引到了延安子长的一家废铁回收站。到达回收站后,张某按“货主”要求完成货物变卖,回收站将约定的“运费”转给张某,剩余变卖钱款则全部打入杨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
另一边,山西侯马的收货人迟迟未等到货物,多次联系“司机”杨某甲、杨某乙均无果,担心货物被私吞,遂选择报警。直到警方找到司机张某时,他才恍然大悟:自己从头到尾联系的“货主”竟是骗子,而自己稀里糊涂地成了对方变卖货物的“帮凶”。经核查,此次运输的废旧火车皮重达30余吨,市场价值达7万余元。
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指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身份、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网络货运平台的信息交互漏洞寻找目标,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随着物流交易线上化普及,网络货运平台已成为诈骗分子的新目标。货主和司机在交易时,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尽量通过平台官方渠道沟通,留存交易凭证,避免因“信息断层”陷入骗局;平台方也应加强账号审核与交易监管,从源头防范此类“双面骗局”,共同维护物流行业的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