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0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继今年6月初审后的第二次审议。
据悉,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65080位公众提出的137544条意见。其中,大量意见集中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建议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更好保护未成年人。鉴于此,草案二审稿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以及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同时,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作出了规定。
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审稿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二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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