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林 记者 王建武)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终审判决,朱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今年1月的一天,朱某与几个朋友在霍城县一饭店内聚会。朱某喝醉后,其朋友拦出租车送朱某回家。朱某中途下车后,又上了停靠在路边的一辆私家车,该车车主吐某恰巧认识朱某,见其满身酒气便问其家在哪里,答应送朱某回家。朱某说不清楚家庭住址,吐某就将朱某送到了霍城县水定镇团结南路路边。
当日21时,朱某因为醉酒失去意识,离奇地认为停放在路边的货车(没有上锁)是自己的车,就驾车上路,将车开至霍城县团结路一路段,因有路障,其将车停靠路边并付费委托他人看管车辆,许诺次日取车,后搭乘他人车辆离开。
车主阿某发现其车不翼而飞,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监控视频排查将朱某查获,车辆被追回。
案发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偷开他人机动车对朱某处以800元罚款。同时,经检测,朱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经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伊犁州分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