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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2日
公告

  陕西省平利县长安镇双杨村四组谢付兰:本院受理原告廖相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审判法庭(平利县长安镇双杨村村委会)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2021)陕0102民初9517号

  蒲可一: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95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陕0102民初12132号

  张四川:本院受理原告霍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02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许博文:本院受理原告刘延蕊与被告许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张延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君与被告张延龙、何建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陕0602民初81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织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吕文富、郭艳: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贾军军、郭建武、陈秀莲、吕文富、郭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陕0825民初10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定边县人民法院5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高和:本院受理原告王冬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毕治国:本院受理原告王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徐红林、王玉国、李玉峰、李宏强、曹强、张平安、郭亮亮、樊静静、蔡晓琴、徐斌、张小辉、谷雨、吴佩、曹亚军、许彦军、李军强、陈加瑞、杜小玲:本院受理原告宝鸡市保障性住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2021)陕0404民初3963号

  吴高社: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铁军诉被告吴高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404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李宏刚:本院受理冯兴发诉被告李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陕0404民初49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陕0404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接受直接送达上列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期间届满未接受直接送达的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不服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届满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2021)陕0404民初4452号

  陕西康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安实瑞祥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404民初445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梁龙飞:本院受理原告杜茹诉被告梁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陕0404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接受直接送达上列民事判决书,期间届满未接受直接送达的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届满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胡胜利:本院受理原告梁磊诉你胡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太村法庭依法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审理。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戴生堂与被上诉人延安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庞永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不动产抵押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陕0802民初135号

  张利平:本院受理原告高向杨与被告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书记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020)陕0802民初5860号

  贾文波、李莉、刘斌、马慧:本院受理原告王娇与被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保宁路支行,第三人贾文波、李莉、刘斌、马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陕0802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021)陕0802民初9505号

  李和光:本院受理原告王二存与被告李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执行区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冯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莉、高春林、雷小飞、冯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802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工作局402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张磊磊:本院受理原告李慧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程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班文照诉被告程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陕0802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武水婷:本院受理陈鹏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2022)陕0425民初8号

  董阿路:本院受理原告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陕0425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风险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庄作友:本院受理原告董望江、余氽娃、董江茹诉你及咸阳乾升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解玉芬、董普江、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2022)陕0425民初11号 

  苟关茂、刘安平:本院受理李乃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陕0425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风险告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贺蓉、王伟、延安和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陕西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审理终结。被告高军于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603民初715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刘琴、刘景明:本院受理袁奇收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2021)陕0425民初1793号  

  杨三朋:本院受理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马政道、刘洁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425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风险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2021)陕0425民初1908号

  礼泉荣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及被告礼泉亿通热力有限公司、礼泉亿通果蔬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王兰兰:本院受理原告靳小斌、师红妮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刘团伟:院受理原告邢一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礼泉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2021 )陕0425民初1909号

  殷晓宇:本院受理的原告礼泉县极坤物流有限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周长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胡胜利:本院受理原告燕国平诉你胡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太村法庭依法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审理。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宝鸡市凤翔区范家寨镇盐坎村十组032号严潘潘:本院受理的廖理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322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严潘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廖理可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付至实际履行日止);2.驳回原告廖理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4元,由被告严潘潘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李西武: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灵与被告李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李启俊:本院受理原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啟荣、李启毅、李启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2民初104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陕0112民初50220号

  郭陶香: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志众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三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限期清理非法占用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公告

  位于凤县凤州镇凤州村(凤州桥头,毗邻原凤州乡人民政府旧址)约16亩的土地,该宗土地权属为国有存量土地。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该宗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着物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宗国有土地上擅自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着物约4144平方米均系违法违章建筑。所有与该宗土地地上擅自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具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清理该宗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恢复土地原状的,我方将采取措施清理拆除,由此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与之关联的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承担。

  凤县凤州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0日

  公告

  我处于2012年6月15日出具的(2012)西证民字第7276号《公证书》现决定撤销,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西安市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