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杰钢 高扬)3月15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任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查,被告人李某、任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制定生产过程管理、质量控制、产品防护等制度措施的情况下,在库区将购买的大包装散装火锅丸子分封包装成假冒的某知名品牌火锅丸子产品进行线上销售,销售金额达24万余元。经鉴定,该批商品属假冒侵权商品。
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任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采取非法手段将散装的丸子包装成某知名品牌火锅丸子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导致众多消费者购买了假冒商标的食品。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两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李某、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全市政法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部署开展以来,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持续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危害消费者权益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承担起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