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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0日
提供银行卡供网络赌博平台“洗流水”如何定罪?

  陈斯琪

  案 情

  2023年4月期间,丁某在明知其打工时认识的师傅何某某收买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跑分”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仍伙同他人办理银行卡。此外,丁某还大量收购同学、朋友等多张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约定一张银行卡(绑定手机卡、U盾)给1300元“好处费”,每张银行卡“跑分”50万元分红500元,并将多套银行卡一并贩卖给何某某以此获利。之后,丁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提供的47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流水”,支付结算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分 歧

  对于该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应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丁某为网络犯罪“洗流水”提供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5张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U盾,共获取违法所得4万元,此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次,丁某以转账为名,从同学、朋友处收取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丁某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应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丁某明知何某某(另案处理)给网络赌博平台“洗流水”需要大量银行卡,仍将自己5张银行卡及大量收购他人的多张银行卡、手机卡、U盾提供给何某某用于该平台“洗流水”,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丁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属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 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输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该案中,丁某明知何某某收买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平台“洗流水”是犯罪行为依然为其提供银行卡,同时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被用于“跑分”,且支付结算金额高达几十万元。丁某从同学、朋友等人处收购多张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并约定一套银行卡给对方1300元“好处费”,一张银行卡“跑分”50万元分红500元,丁某及提供银行卡的对方均是为了非法获利而有此行为,并非故意妨害、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因此,该案中丁某的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