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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陕西1案例入选全国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刘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陕西法院1案例入选。

  2017年,陕西某化工公司中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丹哥拉经济特区高压输变电项目,并在该国注册成立某中亚公司。2017年9月29日,四川某工程公司与某中亚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理。案涉工程项目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已投运使用,某中亚公司欠付监理费。四川某工程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某中亚公司应当全额支付监理费及迟延付款利息;陕西某化工公司作为某中亚公司唯一股东,二者在财产、管理及人员方面存在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川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和某中亚公司连带支付监理费及利息。

  西安中院一审判决,某中亚公司支付四川某工程公司监理费及利息,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和某中亚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对某中亚公司应付监理费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某中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川某工程公司要求陕西某化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涉及股东义务问题,应适用某中亚公司设立登记地法律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予以认定。

  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相关条款,省高院认为四川某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陕西某化工公司与某中亚公司人格混同的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对股东义务的法律适用错误,但裁判结果正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