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震 通讯员 郭佳妮)近日,定边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造成的各项损失12万元。不用对簿公堂,不用强制执行,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及时得到了化解。
被告A公司将某小区土建项目工程承包给被告B公司 ,B公司又转包给被告张某,张某又将该项目外墙粉刷工作分包给原告崔某等人。
2023年8月31日,崔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张某支付崔某医疗费11000元。经鉴定,崔某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之后,崔某就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多次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拿到诉讼材料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解读民法典相关规定等方式给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崔某因提供劳务造成的各项损失12万元,并以线上支付5万元、现金支付7万元的方式当场付清。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务受伤的案例频频发生,由于劳动者具有临时用工性质,雇佣双方一般并未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协议。部分实践案例中,由于提供劳务者安全意识淡薄,未完全按照生产要求操作,存在过错,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发生,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