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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5日
洛南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

  本报讯(李倩 记者 李煜)8月9日,洛南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24年1月6日,殷某某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洛南县某国有林场内布设“电猫”等狩猎装置,采用夜晚通电、白天断电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1月11日,殷某某所使用的狩猎装置因导线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燃地面植被,引发林坡着火。殷某某见火势蔓延无法扑灭,便将狩猎装置拆卸后藏匿于其租住的房中。山林火灾被群众扑灭后,现场发现因触电死亡动物1只。经鉴定,现场发现的动物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狍,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7.4亩。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殷某某达成协议,由殷某某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和山林火灾经济损失共计3123.22元,同时在洛南县音乐小镇秦岭红豆杉司法保护基地栽植红豆杉10株,用以替代性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洛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装置捕猎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又在非法狩猎过程中引发森林火灾,损害了森林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殷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委托家属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洛南县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殷某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