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达佩柔
“你好!我是重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学。我谨代表个人向你们表达最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在受理律师阻权案件中,我提交的申请得到了你们的重视和迅速响应,我对检察官的积极作为表示非常感激。她们当天就进行了受理、审查,次日上午便协调安排我与办案民警会面,保障了我作为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这种高效的工作作风,让我深切感受到了她们司法为民、‘检护民生’的工作理念……”8月4日,再次读着重庆华某律师事务所李学律师寄来的感谢信,泾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刘娜思绪万千。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4月23日,李学律师来到泾阳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急切地说:“我是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该案正在侦查阶段。通过对所代理案件进行审查,我向侦查机关邮寄了关于案件的书面意见,但一直未见回应。我多次从重庆来泾阳,但一直联系不到案件承办人,所以请求你们的帮助。”
“我们尽快核实您反映的情况并依法办理,审查完毕后会及时给您回复。”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主任陈君说。
“能否尽快受理,并安排我与办案民警见面?明天下午我要赶回重庆开庭。”李学着急起来。
“放心,我们会尽快审查的。”陈君说。
李学走后,陈君及时向第三检察部主任刘娜汇报了相关情况。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刘娜敏锐地发现,李学反映的情况不仅涉及律师阻权的情形,相关证据线索还可能影响整个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于是,在受理律师阻权案件的同时,刘娜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了相关线索,并带领控申人员前往办案单位审查相关情况,对该案进行了沟通交流。
在检察官的沟通协调下,4月24日上午,办案民警与李学进行了会面,对李学提出的书面意见予以答复,确保了律师的合法权利。李学回到重庆后,为表达谢意寄来了感谢信。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可了律师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辩护人地位。律师在侦查阶段取得了调查取证权,还可以在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庭前会议等程序中,向公安和司法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刘娜说,随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扎实推进,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已成为常态,而听取意见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等在一定程度上仍旧受到限制。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深入落实最高检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要求,重点关注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全力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