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孙倩兮)9月13日,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因财物赠与产生的纠纷。
原、被告在恋爱期间,男方多次向女方赠与财物,包括大额现金转账、首饰及电子产品等。然而,随着感情的变化,双方关系破裂,男方认为部分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应当予以返还,而女方则认为这些财物是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不应返还。男方遂将女方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分析各自的诉求和争议焦点。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注重情感疏导与法理释明,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恋爱期间的赠与一般属于无偿赠与,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返还。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女方自愿返还部分财物给男方,男方表示放弃其他返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