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文娟)近日,由武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务纠纷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被依法维持原判。
2019年8月1日,72岁的高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高某向该公司提供道路清扫或其他服务,该公司按月向高某支付500元劳务费,合同有效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然而,2020年3月16日,某公司决定无条件劝退68岁以上员工。同年4月,某公司停止了高某的工资发放。同年7月28日,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务协议,并向高某送达了《解除劳务协议通知书》。后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在停发工资的2020年4月至7月期间,双方存在明确的劳务关系,高某亦按照协议约定向某公司提供了劳务。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高某支付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工资,共计2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