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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淳化法院
审理一起销售货款清偿案

  本报讯(记者 郭朝霞)今年3月,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咸阳某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被告分期返还原告销售货款。

  原告诉称,2017年2月被告进入原告单位工作,负责手机及配件分销发货,其间被告擅自销售、使用公司库存的手机及配件。此事发生后,2019年8月,原告与被告对账核实,并要求被告按成本价退还原告共计人民币101316元,但被告仅退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均无人回应。

  法庭上,被告辩称,自己在原告公司担任销售员,但并未擅自销售、使用公司库存的手机及配件,原告缺失的手机及配件应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对原告遭受的损失,被告愿意赔偿,但因经济困难,请求原告在赔偿金额上予以让步并放宽还款期限。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分期返还原告销售货款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