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钢 王中堃
案 情
6月23日,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转贷行为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田某与被告鲁某同年入职于某单位,关系很好。2020年7月,鲁某因投资生意急需8万元,双方协商由田某通过某借款平台贷款后,再将款项出借给鲁某。为表示感谢,鲁某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在扣除贷款利息后,剩余款项作为田某的“辛苦费”。鲁某还款几个月后,因生意失败无力继续还款,田某自行筹钱归还了剩余贷款本息合计6万余元后,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鲁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原告认为转贷系被告提议,且系双方自愿,故借贷行为有效。被告则认为其支付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只愿意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借款之日到贷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被告且收取“辛苦费”,被告对此知情,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2000元,在减去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后,剩余部分应抵充本金;原告代替被告偿还的利息为其损失,依法应根据双方过错分担,被告自愿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5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点 评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条修正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再审查出借人是否获取高利及借款人是否知情。该规定中的贷款不仅指银行贷款,从支付宝借呗、微信微粒贷、美团借款等取得贷款资质的机构获取的贷款也应包括在内。
法官提醒,借钱要量力而行,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帮别人贷款,一旦对方不能如期还款,自己不仅要背负沉重的债务,影响个人征信,甚至还有可能引发诉讼,成为贷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