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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10日
我国首例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案件在陕落槌

  本报讯(记者 齐卉 刘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1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第3款、第94条、第116条第2款,《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8日11时,在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巡回审判庭内,随着主审法官黄宸瑞手中的法槌落下,我国首例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案件终审宣判。

  据了解,2017年,陕西某企业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部门签订BOT(建设-运营-移交)协议,并在塔国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丹哥拉经济特区输变电项目。该子公司与国内某工程管理公司在履行项目监理合同中产生纠纷,按合同约定,在中国法院定分止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监理费支付进行了裁决,但未支持国内某工程管理公司主张的陕西某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提起上诉。按法定程序,该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陕西某企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认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登记地法律。陕西某企业作为股东,其权利义务的认定,应当适用该子公司登记地即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黄宸瑞说,“涉外审判工作中准确查明、正确适用外国法,至关重要。”

  解决争议应当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哪些法律呢?作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外国法查明与涉外司法案例研究基地,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给出了答案——该案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等法律。

  “我们检索了塔国司法部等官方网站,联系了塔什干国立法律大学,咨询了中亚国家法律专家,出具了查明报告。”6月9日,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助理王朝恩说。准确查明外国法律,依法适用国内外法律公正审理案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陕西某企业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成功举办的中国—中亚峰会给陕西带来了新机遇。乘着‘一带一路’的东风,越来越多的陕西企业在中亚开展经贸投资、建设重大项目。本案是有效查明、准确适用中亚国家法律的有益探索,是陕西法院平等保护中外主体的典型案例,也展现了司法公允的国家形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