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庭审现场。
本报讯(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李园)8月24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在县委党校报告厅公开开庭审理了何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百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原系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职工,2019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县污水处理公司原经理齐某,将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县污水处理公司共计15.3万元污水检测处理费侵吞,从中分得7.8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单位公款,数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构成贪污罪。
鉴于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