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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2日
交通事故中无接触也可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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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躲避别人的车辆,导致自己出事故,两车并没有接触,该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9月5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

  2022年5月15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某小区门前道路行驶时,罗某驾驶小型客车由某小区车库突然驶出,准备进入主干道。王某为躲让罗某所驾驶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电动车倒地自己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王某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罗某则称王某系自行摔倒,其应自担损失,拒绝赔付。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产生与事故方是否发生碰撞无必然关系,罗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案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合计27万余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医疗类1.8万元、伤残类18万元、财产损失550元;剩余部分合计7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按40%赔偿3万余元。由于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以支付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故被告罗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依法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解读

  临潼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左杰表示,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左杰介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