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青
一共5万元保费变成每年5万元,投保人家属要求退保,推销员承诺退保却并没有履行。9月6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情
张强(化名)是一名语言表达受限、没有分辨能力的残障人士,孙勇(化名)系某保险公司推销员。2020年,孙勇推荐张强购买一款保险产品,张强按要求支付了保险费5万元。事后,张强家属发现保险与孙勇宣传的不一样,保险费不是5万元而是每年要交5万元,遂找孙勇要求退保,但孙勇已换了多家公司。
张强家属遂向保监会投诉。经保监会协调,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向张强退还了部分费用。孙勇向张强出具了欠条,载明欠张强3万余元,承诺在10个月内付清。后孙勇陆续偿还了5000元,剩余款项再未归还。张强催要无果,向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赵海涛认真梳理案情,了解案件事实,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快速审理,力争案结事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因投保发生纠纷,经监管部门协调后办理了退保手续,孙勇出具欠条载明其欠张强3万余元,并承诺在10个月内还清,属于当事人对经济纠纷进行协商清算而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孙勇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孙勇事后向张强还款5000元,说明孙勇对该债务是认可的。张强主张孙勇偿还剩余欠款,依法应予支持。最终,莲湖区法院依法判决孙勇向张强偿还欠款2万余元。
宣判后孙勇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经张强申请,莲湖区法院依法从快执行,责令孙勇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点评
赵海涛介绍,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免责条款等如实告知投保人,如欺骗投保人或未向投保人告知相关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该案中,孙勇并未明确告知张强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后通过监管部门协调,孙勇同意退还保费并出具欠条。因此,张强主张孙勇退还保费于法有据,孙勇应当将保费向张强退还。”赵海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