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鸯
遗产有时会成为家庭矛盾产生的根源,因为遗产分配不合理或其他原因引发亲属间对簿公堂的现象并不鲜见,那么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吗?9月8日,笔者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例,邀请法官以案说法。
案情
王某生前系西安市某管理局离休干部,与老伴共生有3个子女,分别是王甲、王乙、王丙。早在2017年12月,王乙就去世了,其有两子王某大、王某小。
王某生前与女儿王甲长期共同生活,由王甲赡养照顾,并支付医疗费。2019年1月4日,王某去世。根据王某生前遗嘱,明确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由王乙、王丙分别继承。
王某去世后,西安市某管理局按规定应发放王某死亡抚恤金27万余元、丧葬费4000元,共计28万余元。
因王甲、王丙就该款项的分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西安市某管理局未予发放。之后,王甲诉至法院,要求对死亡抚恤金进行分割,并追加王某大、王某小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审理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发放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死亡抚恤金发生在公民死亡之后,不属于遗产,目的在于优抚、救济死者家属。
该案中,王某大、王某小并非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亦非王某生前所抚养的人。他们虽系代位继承人,但不属于死亡抚恤金分割主体,故不能分得。
考虑到王甲在王某生前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王甲年近七旬,在分配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甲分得该抚恤金27万余元的80%即22万余元,王丙分得该抚恤金的20%即5万余元。
说法
西安中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林瀚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要明晰以下问题: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以为死亡抚恤金是遗产,甚至一些老人会想当然地将死亡抚恤金作为自己将得的财产,以遗产的形式分配给子女。但死亡抚恤金是立遗嘱人死亡后方符合发放条件,并非发放给立遗嘱人本人的财产,即其不是给逝者,而是给付于生者。因此遗嘱中关于处分死亡抚恤金的部分是无效的。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对象应当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远近程度、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大小、有无生活来源或需要照顾的情形等客观情况,以保证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去世的,死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未长期与死者共同生活,受死者供养或赡养扶助死者的,不能作为死亡抚恤金分割主体,不能分得死亡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