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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2日
层高“消失”一米该如何维权?

  梁爽

  交房之后发现层高未达到合同约定高度,房地产开发商售楼时的承诺化为一纸空谈,该如何维权?

  2022年7月,刘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刘先生购买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一处商铺,建筑面积80.39平方米,该商品房层高为5.8米。刘先生称其依约支付了房款,某公司向其交付了商铺,但刘先生在装修时发现该商铺层高仅有4.8米。刘先生认为某公司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的层高不符,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就被告违约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刘先生便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曲江法庭孟君梅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且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刘先生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层高应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该距离应包括楼板在内。

  该案中,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案涉房屋层高为5.8米,而经原、被告双方现场测量后实际层高为4.8米,比合同约定的层高减少了1米,房屋可使用空间明显减少,利用价值存在贬损,导致原告经济利益受损。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该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因减少了施工成本而获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房屋地段位置、房屋价款、层高减少程度、层高减少对房屋使用的影响程度、原告的预期利益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因层高减少的违约损失为总购房款的5%。

  “购买新房,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层高缩水’却给购房者平添烦恼。如何有效杜绝和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呢?”9月8日,法官孟君梅给出了几点建议:首先,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做到“依约、守约、履约”,绝不可出现不实宣传、虚假广告、违反约定等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用“诚”经营、以“信”为本;其次,作为购房者一方,需审慎、冷静思量后决定;最后,如若双方出现的矛盾纠纷确实通过协商沟通无法顺利解决,消费者应及时合法、合理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