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梁爽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弘扬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5月22日,围绕一起典型的养老遗产继承案件,记者专访了法学专家和律师,共同解析民法典在养老与继承中的要点。
嘉宾:
向东 (陕西师范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主任)
唐咪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原告熊某某是被继承人郭某与其前妻的女儿,其父母离婚时熊某某仅2岁,熊某某由母亲抚养,该案诉讼时已年满20岁,鲜少与父亲郭某来往。
郭某离婚后与赵某某再婚,持续7年。赵某某与其前夫的儿子赵某森同郭某、赵某某一起生活。郭某与赵某森建立了较为融洽的继父子关系。
郭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赵某森仍经常看望郭某,在郭某生病期间探望。
2017年,郭某与周某某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其间,郭某多次生病住院,周某某悉心照料。郭某于2021年10月8日因病去世。
郭某的胞妹郭某光,在郭某生前的日常生活中,给予大量帮助,在郭某去世后,料理后事并承担所有费用。后熊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郭某遗产。
记者:亲生女儿熊某某长期未与父亲郭某往来,是否仍享有继承权?
唐咪: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血缘关系不因抚养关系变化而消灭,熊某某依法享有继承权。但第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却未尽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不分或少分。若熊某某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会结合其他继承人贡献酌情减少其份额。
向东:法律具有引导社会风气的作用,民法典继承编在构建和谐社会,发扬尊老爱幼传统美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记者:继子赵某森在继父与母亲离婚后仍照料郭某,其继承权如何认定?同居伴侣周某某长期照料郭某,能否主张遗产权利?
唐咪: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视同婚生子女。赵某森与继父郭某共同生活7年,继父与其母离婚后,赵某森仍持续探望、照料,已形成法律认可的扶养关系,持续的扶养行为是认定继承权的关键证据。周某某作为非婚同居伴侣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周某某的行为符合这一情形。若能证明同居期间存在共同购置财产或经济混同,还可通过析产诉讼主张共有财产分割,建议保存医疗陪护记录、共同生活证据等。
记者:承担丧葬费用的胞妹郭某光在法律上处于什么地位?
唐咪: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郭某光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原则上不参与继承。但实务中,她垫付的丧葬费用可优先从遗产中扣除;若能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依靠被继承人扶养”(见于民法典第1159条),可主张必要份额。其行为更符合“扶养较多的人”,可参照第1131条请求适当分配。
记者:关于遗嘱效力与遗产分割,有哪些需要提示公众注意的法律要点?
向东:遗产分割建议遵循三步:清偿债务及丧葬费用;保留特留份;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分割。在遗产的法律效力方面,法律首先是尊重人的意志的,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律尊重立遗嘱人的想法,遗产按照遗嘱进行分割。房产等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补偿或共有方式处理。
唐咪:遗嘱有效须满足三个核心要件: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如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签名,代书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当遗嘱与法定继承冲突时,遗嘱优先,但需注意民法典第1141条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特留份保护。
记者:对于预防继承纠纷有哪些建议?
向东:为了避免继承纠纷,大家要加强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减少冲突;要转变观念,合理进行财产规划,提前订立并及时更新遗嘱,明确表达自己对遗产分配的意愿。订立遗嘱时,要确保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可咨询专业律师或通过公证遗嘱等方式增强遗嘱的法律效力。
通过该案折射出当代社会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民法典“扶养关系”“适当分给”等弹性规定,既保障法定继承秩序,又肯定实际扶养行为,引导了“养老育幼、互助共济”的社会风尚。
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