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突破性改革不断完善营商环境,不仅是党和政府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推动本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完成了2018-2020和2021-2023两个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完成了《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行与修订。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在全省深入开展了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三个年”活动,营商环境建设迈上新台阶。
企业是市场的核心力量,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是营商环境优化的主要服务对象。我们要在地方制度供给方向、地方制度内容、地方制度载体形式、地方制度公示方式、地方制度监督救济措施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改进提升,着力完善地方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加强营商环境地方制度供给,满足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
我认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决定企业所关心的“制度细节”的“制度末梢”,是各级各类制度层层落实、最终与微观主体权利义务有效对接的关键性节点,是营商环境优化领域全面完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着力点。因此,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思维十分必要。
在2020年“法治陕西论坛”上,我曾提出过五项进一步提升营商法治环境的政策建议,他们分别是:全面提升引技类营商法治环境;建立全省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发布数据库;全面筛查我省各级政府部门颁行的规范性文件,提升法治化水平、完善非诉讼监督救济和反馈机制;全面梳理民法典条文中涉及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履责的内容,为省内行政机构提供行政执法领域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指引;全面梳理和发布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不断更新修正。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这五项政策建议中绝大部分已经在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得到了体现,部分建议已被采纳吸收,部分营商环境中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明显改善。
目前,经过省上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被动审查制度不断改进,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不断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的问题得到很大改善,我省提升营商法治环境水平迈出了坚实步伐。下一步,我们要持续深化改革,将突破的重点更多地放到营商环境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主动审查上。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对规范性文件需求已经不再是单纯要求“合法”,而是越来越多地要求“合法且适当”。合法但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容易成为政府各部门处理涉企类问题的依据和前提,企业既难以通过诉讼和复议对“不适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寻求救济,也缺乏有效提出异议和改进建议的渠道,“不适当”的营商环境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很容易成为阻碍我省营商环境提升的绊脚石。所以,仅有“合法性”被动审查,不足以全面改善和提升我省的营商法治环境。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我省营商法治环境水平,及时启动针对涉商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主动审查十分必要。
省政府依法具有主动审查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授权力,“适当性”也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审查标准。我建议,可以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根据营商环境优化需要,主动进行“适当性”初步审查,发现有损营商环境的问题,及时向省司法厅提出审查建议。同时,企业对相关涉商类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疑问或者建议,也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审查申请。省司法厅在收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审查建议或者企业的审查请求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对特定文件的“适当性”审查。这样既能全面提升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商内容的完善程度,又能有效改进完善我省涉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监督渠道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