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爽
4月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发现,该案原告黄某在诉讼中提供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其起诉,并决定依法对其罚款2万元。
案 情
日前,原告黄某将被告常某诉至雁塔法院,要求常某向其偿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1953.87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常某反映原告黄某的身份信息有误。法官遂查询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发现无法查询到原告黄某的个人信息,随即传唤黄某本人到庭询问此事。黄某承认其向法院提供的身份证件是伪造的,然而在办案法官要求其出示真实的身份证件时,黄某居然又拿出另一个伪造的身份证件。问其原因,黄某称其伪造以上两个身份证是为了在竞聘主播时能够符合网络直播公司要求的年龄。
处 罚
黄某使用伪造身份证件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已构成违法行为,故法院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依法对其罚款2万元。
当事人黄某收到民事裁定书、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了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并已缴纳罚款。
法院通过司法惩戒的方式对黄某使用虚假身份进行诉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提 醒
法官刘霁月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相关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某些工种具有特殊性,企业对应聘者的年龄有严格要求。然而一些从业人员明知自己的年龄不符合要求,还“剑走偏锋”,试图通过伪造身份证件,使自己符合应聘要求。这种于人于己均不负责任的行为势必会造成社会管理混乱,影响社会秩序。
通过此案,警示某些心存侥幸的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杜绝投机行为,切莫触碰法律红线。无论制售还是购买使用假章假证,均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公章、证件,应当增强防范意识,通过多渠道查证核实,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