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陕0429民初157号等
魏亚杰、康东霞:本院受理邵静芳、燕玲草、王小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等三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429民初157、159、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李楠楠、高敏:关于上诉人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艾磊、原审被告李楠楠、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15天,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后下午2: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薛玪玪、 吴永环:关于上诉人陕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玪玪、吴永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15天,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后 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陕0426民初9号
陈坤锋:本院受理的韩蕊新诉陈坤锋、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 陕0426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2024)陕0404执异65号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白蟒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战利: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清亮与被执行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白蟒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茂盛、王蕾、王勤乐、王战利、马养茂、代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404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2024)陕0302民初1779号
山西垒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宝鸡市人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杨良峰、山东硕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根与被执行人山东硕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工作局公开听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2024)陕0424民初616号
杨丹丹:本院受理原告乾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以上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乾县法院领取,逾期即依法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乾县法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2024)陕0424民初615号
赵兴旺:本院受理原告乾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以上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乾县法院领取,逾期即依法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乾县法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2024)陕0424民初556号
张军伟:本院受理原告乾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以上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乾县法院领取,逾期即依法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乾县法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2024)陕0424民初1367号
袁乖娃:本院受理原告车轰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以上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乾县法院领取,逾期即依法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乾县法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于2024年5月14日与袁巧生( “受让方”)(身份证号:431081××××08263778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付彬(身份证号: 612601××××04060316) (以下称“债务人”)、朱彦杰(身份证号: 612601××××10200409) (以下称“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方基于保险理赔而享有代位追偿权,对应《债权转让协议》及其担保权益合法转让,转让方将其对债务人合法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债务人支付理赔款、逾期保险费、滞纳金/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转让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13号平安财险大厦26、27、28、29、30、31、32、33、35、36、37、38、39层
联系人:韩泽 联系电话:18706822553
受让方:袁巧生 联系电话: 1382653114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0日
强制清算公告
2024年4月23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2024)陕08清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榆林电力储能有限公司申请榆林市普惠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达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以(2024)陕08强清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陕西华凌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普惠达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算组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保亿隆基B座614室,联系电话:18092259565,联系人:赵女士)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二、普惠达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普惠达公司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榆林市普惠达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5月30日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西房金强催字[2024]04号
西安智远济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缴存告知书》(西房金限缴字[2023]059号),至今你单位仍然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你单位欠缴(原)职工张梓琳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4320元)缴入张梓琳公积金账户。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029-89650815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137号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30日
询问通知书
西房金询通字〔2024〕090号
西安创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等方面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于2024年6月10日17时前持营业执照到我中心接受询问。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询问的,将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电话:89650815 地址:碑林区振兴路137号203室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30日
通 知
甘泉盈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与贵公司2020年12月30日签订的《甘泉县麻子街加油站场地租赁合同》,甘泉县麻子街加油站为非成品油销售站,合同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我公司现通知贵公司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清空你公司自有物品并搬离,同时联系我公司交回场地。逾期我公司将依法收回场地,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自行负责。
特此通知
中国石油陕西延安销售分公司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