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凯强 记者 李煜)7月29日,由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董某、安某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8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该案是商州区人民检察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办理的首起案件。该院对假酒生产者提出3倍惩罚性赔偿诉求,以震慑预警方式对类似行为进行遏制和预防,净化了酒类交易市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9年7月以来,董某购买低价白酒后,灌入多种知名品牌高价白酒酒瓶,并配以精美包装与防伪标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低价销售给多名假酒批发商。批发商批量购买假酒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9.62万元。
2023年12月8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董某大量灌装假酒并通过批发商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诉讼。”承办检察官王勇表示,据此,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在确认没有其他合法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董某、安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及其辩护人重点就惩罚性赔偿适用、数额及承担份额问题进行了庭审辩论。法院经审理,判处董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8.8万余元,安某对其中21.8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