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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7日
电信网络诈骗中的“黑吃黑”行为构成何罪?

  郭宇

  犯罪嫌疑人在电信网络诈骗中通过“黑吃黑”谋取利益,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案情

  王某、严某、孟某甲、孟某乙4人事前商议以“跑分”为幌子准备“吃黑钱”。于是,王某通过网络中介与诈骗团伙联系好后,伙同严某、孟某甲、孟某乙与诈骗团伙见面。严某明知对方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交给对方操作。在对方将诈骗资金3.5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号后,严某按照王某的安排拒绝告知诈骗团伙支付密码并强行离开。后严某将该3.5万元资金通过网银转入王某银行账户。最终,王某分得1.7万元,孟某甲分得8000元,严某与孟某乙分得1万元。

  分歧

  该案中,王某、严某等人明知上游犯罪而向对方提供银行卡,赃款到账后,占有银行卡内钱款,俗称“黑吃黑”。关于“黑吃黑”的行为构成何罪,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严某等人构成侵占罪。根据银行卡实名制度等相关规定,银行卡需本人实名登记并使用,存款债权始终由名义持卡人占有,一旦有资金进入卡内,即形成了事实上的财物保管关系。行为人挂失、补卡后取现、转账,属于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该案中,严某收到诈骗团伙的转账资金后拒绝告知支付密码并将钱款转入王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分割侵吞,其行为属于变他人占有为自己占有,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严某等人构成诈骗罪。该案行为人通过向上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以转移犯罪所得为目的,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王某、严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隐瞒了不再转移犯罪所得的真相,假意向上游提供银行卡,上游陷入错误认识向王某、严某等人交付占有资金,王某、严某等人又非法占有了该资金,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王某、严某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银行卡,其对流转至卡内资金的违法性具有主观认识,客观上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该笔赃款,使得钱款难以追回,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该案中,王某、严某等人明知对方钱款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仍为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跑分”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析

  诈骗罪和侵占罪,都属于平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但两者之间在涉案财物占有状态上存在很大区别。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一般是受委托保管的财物或者是发现的遗忘物和埋藏物。该案中,进入严某银行卡内的资金,既不属于上游合法占有财物,也不是上游委托其代为保管的财物,王某、严某等人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主观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是赃物、赃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及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政策活动秩序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该案中,王某、严某等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秩序,即4人的目的并不是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账、套现、取现而是以自己非法占有这笔钱款为目的,故王某、严某等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上所述,王某、严某等人成功截留赃款的“黑吃黑”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隐瞒了不再转移犯罪所得的真相,假意向上游提供银行卡,使上游陷入错误认识,受骗处分财产,向王某、严某等人交付占有资金,而后王某、严某等人又非法占有了资金,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