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文丹
“我偷来的酒又被偷了,我还要按盗窃罪处理吗?”近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盗窃案中的被告人王某某向法官提出了自己心中的疑问。
案情
2024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潼区某超市趁店员不备,盗走店内五粮液白酒2瓶和西凤酒(华山论剑)30年1瓶。
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到饭馆吃饭,并将偷盗所得白酒放在电动车车筐内。谁知,王某某吃完饭后发现自己“辛辛苦苦”盗来的白酒又被别人偷走了。
公安机关破案后,对被盗的3瓶白酒进行了价格鉴定,3瓶白酒案发时的市场价值为2598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进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撤销前罪缓刑,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被给予刑事处罚,缓刑考验期内再欲不劳而获,盗窃3瓶白酒,且被盗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至于被告人质疑的被盗白酒又被盗走,属于两个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某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属犯罪既遂,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后续白酒再次被盗属于另一起盗窃案件,案件侦破后相关嫌疑人亦需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