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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7日
聚会时醉酒受伤,谁来担责?

  梁爽

  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可能会引发矛盾纠纷。

  案情

  8月2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院高新法庭日前审理的一起因饮酒过量导致受伤而起诉同饮者的案件。

  2023年,刘某因购置了新车,同时适逢其朋友张某过生日,便邀请朋友王某、李某等人聚餐。聚餐期间,众人喝了3瓶白酒。王某称吃饭期间因醉酒去卫生间时曾摔倒过。

  聚餐结束后,一行人又前往KTV唱歌,因王某已是醉酒昏迷状态,其余几人便将其安排至隔壁包间休息直至唱歌结束。

  聚会结束后,张某带王某回家休息,到家后发现其持续昏迷,便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经诊断,王某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

  随后,王某及其家属将聚餐时共同饮酒的刘某、张某等4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4名被告赔偿损失共50余万元。

  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4名被告辩称,聚餐过程中无强迫饮酒、劝酒等行为,原告脑出血系在卫生间摔伤所致,与被告无关,且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对案涉损害后果与饮酒行为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原告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与饮酒行为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力。此外,原告王某就医的门诊病历中记载了被告张某送其就医时,其曾自述因醉酒在卫生间摔伤且昏迷不醒。

  裁判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就诊病历记载足以证明该案各被告在去KTV唱歌前便已知晓原告因醉酒摔伤且已昏迷,但各被告仍在聚餐结束后继续前往KTV唱歌,而非第一时间查看原告的身体状况将其送医就诊。原告直至次日才在医院住院并进行手术治疗。

  故此,4名被告作为聚餐的主要参与人员既未在原告饮酒过量时加以劝阻,亦未在原告醉酒摔伤后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身体状况及酒量有清楚的认知和判断,若不胜酒力便更应适量饮酒,其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此外,因原告颅脑损伤的损害后果与饮酒行为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力,故综合考虑原、被告在案涉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饮酒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由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85%的责任,由4名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本人应对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共同饮酒人进入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及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采取照顾、救护、通知、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之人免受伤害,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雁塔法院高新法庭法官李晓婷表示,在饮酒时应当理性、适度饮酒,饮酒者要量力而行,同饮者在喝酒过程中不要强迫性劝酒,避免意外发生。

  大白话说法:

  ■ 过错责任

  【法言法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白话解释】A和B发生激烈口角,随即B死于心脏疾病。对于B的死亡,虽然A存在一定的过错和过失,但心脏疾病才是B的根本死因,所以A要对B的死负一定的责任,但不完全负责。

  ■ 过错推定

  【法言法语】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推定其具有过错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大白话解释】7岁的小明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法律会推定该学校具有过错,除非该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