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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7日
在自家组织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张盼硕

  在自家开展赌博活动,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以牟利,这样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呢?

  案情

  2024年1月20日至2月1日,袁某在自己家中,通过“推对子”方式开展赌博活动,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和赌博用的麻将机等工具,并抽头渔利。经查明,袁某共招揽18名赌客进行聚众赌博活动,涉案赌资共计60400元。袁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是“聚众赌博”的情形之一。该案中,袁某的行为在涉赌资数额(60400元)上达到关于聚众赌博的认定条件。袁某抽头渔利就是以营利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袁某以盈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赌博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袁某以自己的家作为赌博场所从事赌博活动,场所固定,持续时间长,参赌人数众多,盈利模式是从所赢赌资中固定抽取一定的费用。袁某的行为模式符合赌场的外在形式和内在作用,应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评析

  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型赌博罪在组织、招引他人参与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等行为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主要区别在于:聚众赌博中参与人员一般具有稳定性,即往往系相互熟悉的一群人赌博,而开设赌场中参与人员相对更具开放性,很多参与赌博的人并不一定与开设赌场的人认识熟悉。聚众赌博一般知晓范围小,不对社会公开。开设赌场则可能扩散到较大的知晓范围,一般组织赌博时间相对固定,经营方式相对开放。

  该案中,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家中组织他人赌博,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从赌博场所的规模大小、赌博时间长短、参赌人员来源来看,其赌博场所不为人知,规模较小,袁某组织他人赌博持续时间并不长,参赌人员均是袁某利用自己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招揽的熟人,参与赌博人员主要通过袁某邀约而到现场参与赌博,参赌人数较少,赌博时间随机,偶尔为凑数,袁某自己也参与赌博,其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中赌场规模大、开放性等构成要件。因此,袁某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