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魏鑫
3月28日,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联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榆林市两级法院、榆林市两级检察院、榆林市文物保护部门在榆林清涧举行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发布暨陕西清涧寨沟遗址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攫取非法利益,在吴起、清涧地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严重破坏了文物古迹的现状。3月27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案发地对倒卖文物、盗掘古墓案件公开宣判,以倒卖文物罪、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对13名被告人判处10年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至5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承担古墓葬修复费用13万余元。
陕西清涧寨沟遗址司法保护基地位于寨沟遗址核心区,旨在搭建一个集打击犯罪、保护文物、法治宣传、人文教育等于一体的综合平台。与会各方将坚持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理念,推动行政执法、证据固定、案件移送、案件审判的协同联动,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力量、民间团体参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此次发布的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涵盖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领域,涉及秦始皇陵、小雁塔、清涧寨沟遗址等具有重大人文和历史价值的重要遗址,集中展现了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在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领域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举措,对探索构建新时代文物保护理念和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完善文物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有机衔接、强化政策指引和类案指导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一 刘某倒卖文物罪、梁某、陈某盗掘古墓葬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4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梁某、陈某伙同多人多次在清涧县、吴起县多个村庄盗掘多座古墓葬,盗得大量商周、战国-秦汉时期文物。被告人刘某多次收购梁某、陈某及其他盗墓分子盗掘的文物,价值2008万元,且到案后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导致涉案文物难以追回。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梁某、陈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判令梁某、陈某赔偿文物修复费用共计2万余元。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 某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就该县城墙(文物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内存在私搭乱建、堆放垃圾、架设电线杆等违法问题向该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发送检察建议。该局集中整治后仍未整改到位。后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责令某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县城墙(含古塔)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
案例三 某实业公司诉某区文物局行政处罚案
2022年3月17日,某区文物局因某实业公司在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小雁塔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违法建设施工且无法提供文物行政部门的相关批复手续,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定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案涉处罚决定,并责令某区文物局重新调查处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四 贺某某等10余人盗掘古墓葬系列案
2014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贺某某等10余人分别结伙在榆林市清涧县及周边地区多次盗掘古墓葬,盗取文物并销赃分赃,盗掘行为同时对墓葬本身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经鉴定,被盗墓葬规模大、等级高,对研究区域历史文化具有重要价值。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贺某某等10余人8年至1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判令贺某某等10余人赔偿墓葬修复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案例五 某管委会不履行文物保护及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长期以来,望夷宫遗址保护范围内存在大量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存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就该问题向某管委会发出督促履职的诉前检察建议后,该管委会仍未开展有效整治。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遂以某管委会为被告,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督促,某管委会依据相关环保、文物专家提出的意见制定了整治方案,实施综合治理,使局部环境得到彻底改善,文物保护潜在危险得到消除,遗址本体得到有效保护,达到预期目标。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遂依法裁定准许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撤回对某管委会的起诉。
案例六 某建材公司诉某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案
2019年3月11日,某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因某建材公司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施工,对秦始皇陵文物安全及周边历史风貌造成影响,遂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建材公司不服,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判决驳回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