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魏鑫
近期,一则“伸腿阻拦高铁关门”的新闻引发热议。43岁的女子吴某为了等候还未到达站台的同伴,全然不顾工作人员劝阻,用身体阻挡车门关闭,直至同伴赶上列车,她才离开。最终,铁路公安机关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于此类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邀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嘉宾:
杨荣健(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者:“阻拦高铁关门”的这种行为,从法律角度看,违反了哪些规定?
杨荣健:这种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强行阻拦高铁车门关闭,干扰列车正常发车,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情节较重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明确禁止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对这类个人行为设定了500元至2000元罚款的处罚梯度。在此次事件中,女子强行阻拦车门关闭,已构成“阻断铁路运输”的实质要件。
记者:此类行为若造成严重后果,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
杨荣健:如果因阻拦高铁关门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若故意干扰高铁运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若行为人出于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还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若行为导致高铁设备损坏,影响运行安全,还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法律责任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类似。
记者:从以往类似事件来看,铁路部门和执法机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遵循怎样的原则?
杨荣健:铁路部门和执法机关遵循“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在处理时,首先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刚才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定性。像之前2018年罗某案以及此次事件,即便未造成列车晚点等严重后果,但只要行为构成违法,就会依法处理。
铁路公安一般根据具体的情形来适用不同的法律,若阻拦人的行为单纯危害铁路安全,如阻拦车门关闭未引发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则优先适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若阻拦人的行为同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如引发乘客聚集、车站混乱,则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也会综合考虑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对阻拦人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罚。
记者:为了降低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您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
杨荣健:首先从个人方面,在出行前,提前预留好时间,避免因为时间紧张而造成“扒车门等人”这种情况。其次,从高铁站或者机场的角度,我建议可以在候车厅等公共位置,增强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普及宣传,让公众明确此类行为的违法后果,同时要加强站内标识指引,减少旅客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焦虑和违规行为,从而营造安全、有序的公共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