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优化全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10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法院2019年至2024年审执结的案件中,组织评选出7件具有代表性、社会反响好的典型案例,发挥人民法院裁判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营造良好营商法治环境提供司法保障、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一
保障知情权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应有之义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或掌握的权利,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案例二
突破股东有限责任不可随意,须有法定条件
——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祝某斌、祝某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的基本特征,其本质是股东以其在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能够减少和转移市场交易风险、鼓励投资、促进资本流动、降低管理成本。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公司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注重保护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合法权利,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案例三
金融企业需审慎完善网络平台借款确认手续
——某农商银行与陈某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审理网络平台金融借款合同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司法建议形式降低金融企业合同风险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平台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逐渐增多。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某农商银行通过网络平台与部分当事人达成的《个人征信信息及第三方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协议》和《个人征信查询及使用授权书》部分条款存在瑕疵,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配偶等未履行借款合同的网上确认等手续,该行为对该企业的经营可能产生较大的风险,故法院以司法建议方式向某农商银行就该问题提出专项建议,以期在源头上就该类纠纷予以化解,同时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有效的约定,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切实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
案例四
乡村企业须规范,管理混乱责任大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县某村农业公司及第三人某县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地基层组织成立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开展业务。但因对法律和国家土地政策缺乏了解,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存在公司与基层组织财务混同、土地报批手续不全情况下施工建厂等情形。建厂有可能因土地审批手续不全被认定为违规建筑,不仅得不到国家资金支持,而且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还得支付建厂的工程款,甚至因公司与基层组织存在账务混乱不清,基层组织还要偿还巨额工程款,将严重影响乡村振兴大局。
案例五
一人公司财务制度不完善,公司债务将追及股东
——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因此,更容易发生财产混同与业务混同的情形,导致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从而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身的财产,则股东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判断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自身的财产,依据就是其是否建立了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案例六
反不正当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竞争范围
——陕西某凤酒公司、陕西某恒酒公司诉陕西某酒公司、四川省某贵酒厂、石泉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不正当竞争易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削弱和窒息市场竞争机制应有的活力,使企业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其他正当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市场混淆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市场混淆行为也被称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或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等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营业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营业或服务相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案例七
适用预重整制度,助力企业脱困重生
——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预重整是衔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一种庭外预设重整程序,该制度具有灵活性、自主性、高效性等特点。人民法院办理预重整案件应当在破产法的框架下合理把握参与程度,以发挥引导、协调职能为主。“引导”应侧重从债务人企业内部着手,充分发挥债务人、股东等主体的意思自治,调动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寻找使破产企业“重生”的最优方案。“协调”则应推动各相关利益主体协商谈判,同时利用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政策扶持,进而提高重整成功率和重整效率。此外,人民法院应主动延伸职能,监督重整计划落实,加强对债务人重整后司法指导,帮助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刘鸯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