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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5日
非法狩猎终获惩戒

  刘卓慧 本报记者 张大鹏

  “我们这野猪啥的野物很多,我就想捉几只尝个鲜,没想到触犯了法律。”嫌疑人王某甲在法庭上说道。11月1日,记者从勉县人民检察院获悉了这起非法狩猎案件始末。

  因农作物屡遭野生动物破坏,汉中市勉县某村村民王某甲便产生了猎杀野生动物食用的念头。在禁猎期间,王某甲在勉县某林地使用猎夹猎获2只野生活体猪獾、1只野猪,让儿子王某乙帮其将猎物抬回家中。后王某甲又使用猎套捕猎到1只野猪,独自带回家处理。

  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甲家中冰柜有疑似野生动物死体,遂对43件野生动物不完整肢体以及猎捕野生动物使用的工具依法扣押。经鉴定,野生动物死体分别为猪獾和野猪,其中猪獾属陕西省重点保护动物。经认定,王某甲使用的猎夹和猎套为禁用工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勉县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实行刑民一体履职,通过“刑事处罚+民事赔偿”提升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办案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认定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甲主动策划并实施猎捕野生动物,在2个月内不间断地设置猎夹最终猎获2只野生活体猪獾、2只野猪,系主犯,决定对王某甲提起公诉。王某乙协助王某甲购买猎捕工具,查看捕获情况,搬运1只野猪、1只猪獾,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考虑到王某甲和王某乙系父子关系,承办检察官坚持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建议对王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与会人民监督员发表监督意见,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王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王某乙行政处罚。通过对情节严重的王某甲提起公诉,做到严厉制裁和打击,让其明白法律触之必惩;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王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激发王某乙的内疚感和责任感,促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积极改正,实现惩罚与教育结合的目的,让群众明白法律的威严不仅在于其强制性的惩罚,更在于其引导人们向善的力量。

  案件提起公诉后,勉县检察院建议勉县人民法院到案发地以巡回法庭方式开庭审理,并组织村民参与旁听。后县法院到被告人所在地村委会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某甲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参与勉县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2次,二人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