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陕0402民初3759号
张菲、李元、咸阳蜀国印象餐饮有限公司、李艳、邓仁平、李国太、袁悦娥:本院受理原告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陕0402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2023)陕0802民初62号
侯亚文、王娟:本院受理原告薛智、郝芳芳与被告侯亚文、王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区执行局)地下审判庭0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沙园园:本院受理原告王铮诉被告李万里、沙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602民初10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2022)陕0112民初19422号
王珍珍:本院受理原告章慧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112民初194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仲 裁 公 告
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刘云与你方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西仲字(2022)第3170号参加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时间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
张凯:本会受理达慕环球设计顾问(西安)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西仲字(2022)第409号案件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4811号西安港国际采购中心3号楼)开庭,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安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陕01清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陕西省医药公司对陕西致瑞新特药品有限公司(下称致瑞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担任致瑞公司强制清算案的清算组。现清算组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请致瑞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请致瑞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致瑞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1868号曲江影视大厦7楼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康蕾(电话13991146659)、于茜茹(电话13571965936)。
特此公告
陕西致瑞新特药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2月28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通知书
西房金询通字〔2023〕013号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方面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于2023年3月9日17时前到我中心接受询问。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询问的,将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89650815
地址:碑林区振兴路137号203室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于2022年 10月22日与胡桥(“受让方”)(身份证号:130102197611092119)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与栾徽(身份证号 610423196710106430)(以下称“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方基于保险理赔而享有代位追偿权,对应的裁判文书及其担保权益合法转让,转让方将其对债务人合法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债务人支付理赔款、逾期保险费、滞纳金/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通知。
转让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联系人:王明 联系电话:18706822566
受让方:胡桥(身份证号:130102197611092119),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66号7-1-2903室,联系电话: 1358281440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