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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8日
高质量发展视域下秦创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历史镜像与现实方案
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刘建仓

  作为重要的创新驱动平台,秦创原不仅应当在制度和政策上创新,更应在司法保障机制上创新。我们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组织和聚集法治资源,提升法治化水平,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通过回溯商法的发展历史,我认为以下经验在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水平方面仍具有借鉴意义:一是需要注重诉讼外解纷机制;二是需要注重社会组织的作用;三是需要注重非正式规范的价值;四是在纠纷解决中注重商事主体的参与;五是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注重政府和社会的互动;六是在民商法领域注重保护和支持私法自治。

  关于进一步优化秦创原法治化营商环境,我有三点建议:

  一是对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服务科技创新的新型仲裁中心。由于平台所属企业归属不同区域的行政机关和法院管辖,传统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在满足创新企业需求方面存在瓶颈。我们应当充分调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内聚集的优质司法资源,充分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的联动纠纷解决机制,为秦创原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秦创原平台内企业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方式,使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脱离地域限制。

  二是引导社会组织研究和发布非正式规范,积极回应创新商业实践。企业应当运用好社会组织发布的非正式规范促进自身发展,避免因商事实践经验缺乏制约企业创新;发布非正式规范应当着力解决创新商事实践受制于对法律法规规范性质的理解问题,应当着力提升任意性法律规范法律边界的掌握能力和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能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应当对创新商事实践做法开展准确研判,对创新商事实践给予积极有效的回应。

  三是建立政府、司法、社会、市场的合作治理新机制,构建能动回应型的法治新范式。行政、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智囊作用,以协商对话方式加强对创新实践的法律理解。企业等商事主体要接受社会组织提供的创新指引,创新商事组织形式和投融资交易方式。社会组织要增强公信力,强化供给商事实践的新思路和新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