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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女性宅基地权益保障制度

  胡琦爽

  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成为现如今实现性别平等的重要体现,而农村女性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现实困难。成年未婚女性受“从夫居”观念限制,难立户申请,结婚女性因婚姻流动易丧失权益,离异或丧偶女性则面临居所无依的困境。背后的法律成因,体现在申请主体、“一户一宅”政策、登记流程、救济途径以及村规民约审查等方面存在不足。而完善的宅基地权益保障制度,能为农村女性提供稳定生活基础,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推动农村社会向更加公平、法治、和谐的方向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让农村成为男女共同发展的美好家园,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明确申请主体标准 细化“稳定权利义务关系”

  应在现有宅基地相关法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主体规定。需明确在法律中规定,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标准,并对“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具体阐释,如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一定年限、参与集体事务表决达到一定次数、按规定承担农业税费或参与集体劳动服务等可认定为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统一各地执行尺度,杜绝因性别歧视或标准模糊导致女性申请被拒的情况。

  各地政府应依据本地实际,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明确不同情形下女性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与流程。例如,对于未婚女性达到法定年龄且有独立居住需求的,可凭个人收入证明、居住规划等材料,经村集体审核公示后,以独立自然人身份申请宅基地。同样,考虑到已婚及离异、丧偶女性可能存在因特殊原因需单独申请宅基地的,如遭受家庭暴力、婆家无宅基地分配意愿、离异后未回归娘家的“户”或娘家“户”中关于宅基地的份额已满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同样开启申请通道。

  优化“一户一宅”政策执行 认可女性独立户资格

  要摒弃传统以男性为中心“户”的观念,在户籍登记与宅基地政策衔接层面,将成年未婚女性、已婚女性等纳入独立“户”考量范畴。在夫妻离异情形下,若女性独立生活、经济自主且有分户意愿,应认可其单独立户资格,按户申请宅基地;招赘婚姻家庭中,男方入赘女方家,女方也可通过申请,成为“户主”,平等享有宅基地分配权益,不受性别限制。对于子女成家后与父母分户,应综合考量居住需求、经济状况等因素,明确分户标准,确保女性在新“户”构建中不被边缘化,从根源上纠正因“户”定义模糊导致的女性宅基地申请阻碍,使“一户一宅”原则在性别平等视角下精准落地。

  同时,在宅基地初始登记申报环节,细化“户”内成员信息登记板块,要求明确标注女性成员姓名、年龄、婚姻状况、是否享有宅基地权益及份额比例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女性权益,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清晰依据。同时,可通过乡村广播、宣传栏、政策培训等形式,向基层干部与村民普及“一户一宅”政策本意,强调女性平等享有宅基地权益;设立举报热线,鼓励村民监督政策执行,对违规剥夺女性宅基地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切实维护女性宅基地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

  多方参与管理 保障女性参与

  村集体审核时,除关注宅基地物理属性合规性外,增设女性成员权益专项审查,重点核实女性成员资格确认依据、权益分配公平性,确保女性宅基地权益在登记环节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还需建立相应的纠错复查机制,在颁发证书前,引入第三方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抽查复核,针对女性权益落实疑点及时纠错;证书颁发后,若女性发现权益受损且有充分证据,开辟简易申诉渠道,限时重新审查核实。厘清行政部门职责,明确乡镇政府等各部门在处理女性宅基地权益纠纷中的职责分工,规定受理时效与处理流程期限。如设立专门的宅基地纠纷调解办公室,整合民政、土地管理等多部门力量,接到女性申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调解程序,3个月内给出处理结果,避免部门推诿。同时,针对宅基地纠纷,需相关部门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与裁判指引,明确法官适用法律标准,减少裁判结果差异。各地法院也可设立涉宅基地纠纷女性维权“绿色通道”,对于经济困难女性减免诉讼费、提供法律援助、降低诉讼成本,增强女性维权信心。

  乡镇政府应成立村规民约审查小组,重点筛查涉及宅基地分配、继承等与女性权益相关条款,一旦审查发现村规民约存在与上位法相悖的内容,乡镇政府要采取措施,及时责令村委会启动修改程序。为保障整改切实落地,审查小组还需建立一套严密的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机制,为每个问题村建立独立档案,记录其村规民约原始问题、整改要求、提交的修改方案以及每次复核结果等关键信息;定期回访村委会,了解修改工作推进的困难与进度,对于整改不力、拖延敷衍的村,采取进一步的督促措施,直至村规民约中的违法条款全部纠正,真正为女性宅基地权益撑起“法治保护伞”。与此同时,让女性村民深度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与修订环节也至关重要。可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妇女组织推荐等多元途径选拔女性代表,广泛吸纳民意,给予女性发声渠道,精准挖掘女性群体诉求。在村规民约修订会议上,要充分给予女性代表发言机会,营造宽松民主的氛围,鼓励她们结合自身经历与群体诉求,对宅基地相关条款提出意见。要让村规民约从制定源头便融入男女平等理念,与国家法律同向而行,为女性宅基地权益筑牢乡村法治根基,营造和谐、公平的乡村法治新环境,推动乡村向着更加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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